1、业务概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3、申请条件
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4、办理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5、办理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同城通办、免填单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