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外出经营纳税人
4、办理材料
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