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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发布日期:2015-07-16 12:18:05 点击数:162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77_25471.html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外出经营纳税人 4、办理材料 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