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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名称 |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 ||
事项编码 | 20025800800754670004440304 |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
所属部门 | 深圳市福田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管理局)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事项性质 | 承诺件 | ||
办理对象 | 租赁双方当事人 | ||
服务对象分类 | ▶ 服务对象分类: 个人和企业 ▶ 主题分类: 住房其他 ▶ 特定对象分类: ▶ 事件分类: | ||
办理条件 | 1、主体变更: (1)出租人信息变更: ①出租人主体未变,仅名称变更的; ②原出租人出售房屋,买受人(新业主)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 (2)承租人信息变更: ①承租人主体未变,仅名称变更的; ②出租人知道且书面同意承租人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作为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场所,且承租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2、客体变更: (1)同一房屋地址名称变更的; (2)合同部分内容变更的(租赁用途改变除外)。 3、管理性质变更: 对已办理的备案合同,当事人提交材料证明其达到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为登记合同,收回备案的凭证,打印、发放登记的凭证。 | ||
事项程序 | 1、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 2、受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管理系统变更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打印受理内容交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当事人提交的变更材料、签字确认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收回的《房屋租赁凭证》等均应存档于原租赁档案中。 | ||
材料清单 | 1、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租赁双方签署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出租房屋地址名称变更,须提供派出所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原件); 5、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名称变更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6、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原《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7、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作为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场所,且承租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变更:共有房屋出租的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8、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作为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场所,且承租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变更: 出租人与个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同意在公司成立后,将承租人变更为公司,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注明了名称的,由原承租个人与新承租公司共同提出变更申请,须提交新承租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9、 出租人与个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载明变更承租人为公司的条款的,由出租人、原承租个人与新承租公司共同提出变更申请,须提交新承租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 ||
业务表格描述 |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 ||
业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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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 | ||
窗口描述 | 福田各租赁所 | ||
窗口办理流程 | 1、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的; 2、受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管理系统变更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打印受理内容交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当事人提交的变更材料、签字确认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收回的《房屋租赁凭证》等均应存档于原租赁档案中。 | ||
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 审批时限说明: |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