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业务向导 一、开业 二、经营期间 三、结业 增值税案例说明 温馨提示 涉税业务向导 ★开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设立税务登记; ★经营期间主要涉税业务包括: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代开发票、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申报缴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结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 (一)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2014年12月1日起推行“四证合一”,即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所有信息,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及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四证合一”流程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仍由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 ★领购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 (二)税种核定 “四证合一”纳税人的税种由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核定,非“四证合一”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进行税种核定。 在国税征管范围内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对应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消费税: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请见下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烟 | | 1.卷烟 | | 工业 | |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 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 2.雪茄 | 36% 生产环节 | 3.烟丝 | 30% 生产环节 | 二、酒 | | 1.白酒 |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 2.黄酒 | 240元/吨 | 3.啤酒 | | (1)甲类啤酒 | 250元/吨 | (2)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4.其他酒 | 10% | 三、化妆品 | 30%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 | 5% |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0% | 五、鞭炮、焰火 | 15% | 六、成品油 | | 1.汽油 | 1.52元/升 | 2.柴油 | 1.2元/升 | 3.航空煤油 | 1.2元/升 | 4.石脑油 | 1.52元/升 | 5.溶剂油 | 1.52元/升 | 6.润滑油 | 1.52元/升 | 7.燃料油 | 1.2元/升 | 八、摩托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的 | 3% |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 10% | 九、小汽车 | | 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 1%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十一、高档手表 | 20% | 十二、游艇 | 10%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十四、实木地板 | 5% | 十五、电池 | 4% | 十六、涂料 | 4% |
二、经营期间 (一)税务登记事项 1、变更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间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件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注:资料(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常用类型,可参考以下指引提供: ①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类型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办理业务时,针对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发票事项 1、代开发票 个体工商户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www.szgs.gov.cn)提交申请信息或直接填申请表,并携带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代开通用机打发票资料: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每日累计代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不用提交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4)首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船舶及其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专用发票)。 被委托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由受托代征单位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可申请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2、发票领用及开具 个体工商户领用发票需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用。 (1)个体工商户如需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先到税局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然后向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再到主管税局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最后去税局领购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实现正数/负数发票开具、发票作废、抄税等事项。 (2)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先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且办理票种核定。然后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再到主管税局办理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最后去税局领购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实现正数/负数发票开具、发票作废、抄税等事项。 (3)个体工商户(不含双定户)当月发票限量不足使用,可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 ★服务单位 金税盘服务单位: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电话:82133022 税控盘服务单位: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业务服务电话:4008823661-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112366 (三)申报缴税事项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期申报缴税。 1、据实申报缴税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据实申报缴税。 2、定期定额征收 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税款。 储蓄扣税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定期定额征收户(特定情况除外)提供的、按季由签约银行在储蓄账户扣缴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选择开通储蓄扣税业务的,于申报纳税期限内在储蓄账户中存足款项后,税务机关通知储蓄扣税银行自动扣款,足额扣款成功的纳税人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以下两类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储蓄扣税方式: (1)专业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 (2)当季有开票记录或有发票结存的纳税人。 已开通储蓄扣税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系统自动取消其储蓄扣税;当季发生代开发票业务的纳税人,系统将暂停其代开当季的储蓄扣税。 3、自行申报 采用据实申报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申报。定期定额征收储蓄扣税的个体工商户若自行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的,也应当自行申报。 个体工商户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申报方式可选择直接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 ★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办理。办理网上申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首次登录网站办税区“申报缴税”不需要注册,[深圳会计公司]可直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税务登记证上的8位纳税编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 ★网上申报,只允许进行对应所属期的首次申报,需要修改或更正申报表的应到前台直接上门申报。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可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深圳国税网上申报系统)、介质申报三种申报方式。消费税可采用国税网站申报或直接上门申报。、 ★据实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当期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增值税以当季实际全部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比较,“孰高”的原则确定当期申报销售额。 4、委托代征申报 被委托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由代征人代为履行申报缴税义务,个体工商户无需自行申报。 (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自产农产品 (2)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5)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 2、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申请登记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按现行规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营改增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 三、结业 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案例说明 案例1 A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需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2014年第四季度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为7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为1万元(代开专用发票已在前台预缴税款),没有其他收入。则该商行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为:0.03万元,具体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A个体工商户季度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为【7/(1+3%)+1】=7.8万元,不超过9万,自开普通发票部分可以免税,代开专用发票已经预缴增值税款=1*3%=0.03万元。 注: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案例2 B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需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2014年第四季度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为8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为2万元(代开专用发票已经在前台预缴税款),没有其他收入。则该个体户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为0.293万元,具体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8/(1+3%)+2】*3%=0.293万元 温馨提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小规模纳税记账(帐)]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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