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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基础知识
发布日期:2015-05-30 01:47:46 点击数:124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5/29/art_1385_34227.html
一、涉及国税税(费)种和主要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主要涉税业务事项
(一)开业
(二)经营期间
(三)结业
三、涉税优惠案例说明
(一)增值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已分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明确: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本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
(三)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开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设立税务登记;
★经营期间主要涉税业务包括:变更税务登记、代开发票、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申报缴税税收优惠备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停业复业登记;
★结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
1、设立税务登记
2014年深圳市推行“四证合一”,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申请,同时发放。即市场主体一次性提交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所有信息,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
2014年12月1日起,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四证合一”纳税人),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及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四证合一”流程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非“四证合一”纳税人)仍由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
2、税种核定
“四证合一”纳税人的税种由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核定,非“四证合一”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进行税种核定。
在国税征管范围内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对应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等。
(二)经营期间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在经营期间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发票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新办(以税务登记时间为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9万元,其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并且非按项目免税的业务可以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衔头发票印制费用由申请印制企业和印刷企业结算。
★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票系统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两者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专用设备须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应按期申报缴税。目前可采用的申报方式有: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申请登记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按现行规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营改增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
5、税收优惠事项
(1)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需要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季度申报增值税时,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列反映,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16栏“未达起点免税额”填列反映。
(2)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以报代备”的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申报表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目。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三)结业
注销税务登记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增值税:
例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11600元/月,2014年第二季度发生了如下业务:
(1)4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10300元),已自行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2)5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21600元(票面金额合计22248元),已自行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3)6月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元(票面金额合计3090元),代开发票预缴税额为90元。
按开票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申报的原则,所以,4月、6月份“销售额”栏应填写11600元。2014年第二季度总销售额为11600+21600+11600=44800元<60000元。由于6月份有代开发票的收入3000元,要按规定缴纳税款90元,所以该纳税人2014年第二季度“减免税额”为11600*0.03+21600*0.03+(11600-3000)*0.03=1254元。
例2:小规模企业2014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10月发生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3000元,已自行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2)11月发生货物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款为900元。
(3)12月发生货物销售不含税销售额33000元,已自行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第四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3000+30000+33000=86000元<90000元,11月代开专用发票需缴纳税款900元,因此2014年第四季度“减免税额”为23000*0.03+33000*0.03=1680元。
(二)企业所得税:
例1:某工业企业2014年公司从业人数为90人,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根据上述条件,2014年度,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4〕34号文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50%×20%=1万元。
例2:某商业批发企业2014年公司从业人数为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当年度收入总额为15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50×6%=9万元,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的规定,企业2014年度可以享受财税〔2014〕34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50%×20%=0.9万元。
◆温馨提示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一般纳税人记账(帐)],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