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 算缴纳印花税的,为方便缴纳印花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的 方式缴纳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 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 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规定的期 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3、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不能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或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取消)的。
4、办理材料
《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
5、办理时间
无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