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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8-31 18:25:20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杰出人才。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重大奖项第一成果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圳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二)领军人才。已认定为深圳国家级的领军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以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40%和10%)。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已认定为深圳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人才。我市急需紧缺、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层次的骨干人才,凡新引进且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正高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凭引进(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正高级为2000元/月,副高级为15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学士在25周岁以下,凡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所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博士为1000元/月,硕士为500元/月,学士为2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关配套措施。在深圳工作居住满3年的高、中初级人才,凭本市户籍并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增强人才住房保障能力。
三、加大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和有效供给力度
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人才住房的规定,努力完善土地供应、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在现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基础上,推出面向人才和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型商品房。从2010年开始,启动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每年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选择部分住宅用地采取“竞地价、限房价”或“定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公开出让,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投资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用作人才安居住房的比例不低于60%,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安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安排的比例不低于60%;“十二五”期间安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安排的比例不低于80%。
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在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中落实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积极通过政府提供土地、企业自有用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加以保障。要多管齐下,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没收征收违法建筑、企业代建、企业通过市场竞得开发权后自行建设、企业配套建设等多种举措,筹集人才安居住房房源。
市、区两级政府在年度投资计划和住房专项资金安排中对人才安居工程予以重点倾斜。市、区财政对人才安居工程的资金支出,要在第四轮财政体制中加以明确;实施第四轮财政体制之前,由市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快解决各类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安居问题
对于已建成的各类产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通过资源整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罚没回购、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在各类产业园区周围配套一定数量的人才安居住房。对于正在规划和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市、区两级要同步规划人才安居住房,推动形成产业集聚、人才荟萃、生活便利、功能完善的城市化区域。
对于重点企事业单位,已出让或划拨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用地的,市、区两级要加大支持力度;没有专项建设用地的,要根据产业发展、人才集聚、城市化进程等实际情况,采取配售、出租等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住房,定向分配给企事业单位,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人才安居问题。
五、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机制
建立人才安居工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合理确定编制,充实工作力量,完善业务功能,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为人才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统筹兼顾、条块结合、分工明确、就近配套”的原则,建立人才安居工程目标责任制。原则上,市级负责解决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安居问题;其他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解决。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年度用地保障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安居工程资金安排计划;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人才进行具体认定;[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做账(帐)公司]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安居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及货币补贴等具体办法,并会同各区政府具体实施。
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考核评价机制,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加强对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人才安居工程的责任考核。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网上申报、受理、查询、投诉、举报、监督信息系统平台,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使人才安居工程成为公开、透明、廉洁、规范的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