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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8-04 23:21:53
深市监通告〔2015〕3号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尚未提交2011、2012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见附件),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按属地管辖原则到下列单位办理:
福田局电话:83456041;罗湖局电话:25655837;
盐田局电话:25251243;南山局电话:26868343;
宝安局电话:27836200;龙岗局电话:28908991;
光明局电话:88211081;坪山局电话:89369040;
龙华局电话:23330302;大鹏局电话:84238903。
特此通告。
附件:未提交2011、2012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