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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8 20:32:11
深圳市各相关经营者:
2015年3月6日,省工商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其官方网站上(首页 > 工商信息 > 通知公告栏,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700/201503/52318.html)发布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粤工商消字〔2015〕65号),涉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相关商品(包括家庭纺织用品、服装、电视机、电热水器、童车、玩具、鞋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制动液)共112款。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二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未停止销售的,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经营者应当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处理方式、结果等信息,填写《经营者自查改正情况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向我局报告。联系人:李力;传真:83070920;邮箱:zlc@szaic.gov.cn。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并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2015年第1批)
2.经营者自查改正情况反馈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