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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4-09-18 点击数:42次 信息来源: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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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成文日期 2024-08-27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公司、深圳记账(帐)报税、注册商标、深圳公司注册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相关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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