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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04 点击数:173次 信息来源: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405/e35bc2f790c34fd3b13ab8245d437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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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2006年4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6〕267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5日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0号 许可事项: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为印章刻制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驻深机构、深圳会计做账(记帐)报税多少钱价格公司|正规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代理记账(帐)|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会计公司|小企业代理记账(帐)|注册商标|审计验资|旧帐整理|工商注册|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临时机构等单位各类印章的刻制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7项;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三)《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


(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公布);


(五)《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


1.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拥有相应数量经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并要有保管库(房)或保险箱(柜)。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三条。


(二)印章刻制:


1.单位已依法设立或已批准设立(包括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凭证),需刻制公章的;


2.单位组织机构已组成并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三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二)印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申请办理企业公章、财务章刻制的,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出具由公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区)编制委员会文件、市(区)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市(区)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附印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


(3)外地驻深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和刻章介绍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驻深代表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国内外企业代表处注册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市(区)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和卫生部门出具刻章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职工培训机构: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市(区)教育局核发的《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以上(6)、(7)项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须审核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8)党团组织、纪检部门等:成立该单位的上级党委团组织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党委、团委、纪检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不予刻章。


(9)各单位的工会:市级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组织同意成立该工会的文件,刻章申请由其上级工会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记者站、杂志社、报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广东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成立该保卫部门的文件,市(区)公安机关内保管理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业主委员会: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宅主管部门出具成立该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如《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区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刻制公章申报表》(原件1份),当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司法鉴定机构: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准予登记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合伙人证明材料,分别由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委出具的刻章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宗教组织: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登记证类别中为活动处所的,还需要到公安机关国保部门签署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7)居(村)民小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刻章介绍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刻章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业务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刻制企业各部门章:企业成立该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负责人签名的委托书及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须出具由公证证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刻制:《营业执照》、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董事会、监事会主席签名的刻章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报关章、报检章等专用章的刻制申请:


(1)报关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报检章: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的登记证明文件(如《报检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区以上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


(1)须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托管产品财务专用章:刻章申请由证监会或银监会,出具文件,证监会或银监会设立托管产品的批复、营业执照、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章:银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基金会: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由区(包含)以上政府及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基金专用章:须提供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复文件,由文件中指定证券公司、银行凭机构的合法证照办理(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分支机构刻制印章: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总公司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印章:


(1)图章式样为椭圆形,准予刻制企业标志,须刻英文印章的必须并刊中文。


(2)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印章。


8.清算组刻制印章:


(1)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破产公告(法院颁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刻章公函(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刻制公函(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自行清算:股东决议书(由法人、股东、董事签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所指定的清算组组长本人到场办理(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临时性组织申请刻制临时印章:


(1)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需持市(区)政府有关批文,由政府部门加具意见的刻章申请,印章样模须注明年限(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且为政府立项的,只许刻公章。基建单位需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筹建许可证》;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他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


(3)图书编委会:图书编委会视为出版社内的临时性、项目性机构,需提供成立图书编委会的决定文件、由成立该编委会的出版社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印章补刻:


(1)企业补刻印章的:应当由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办理补刻申请,提交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补刻申请、原公章备案回执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签名确认。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须出具由公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企业破产清算组补刻印章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或清算组组长提出补刻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补刻申请、原公章备案回执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签名确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补刻印章的:可以由该单位工作人员到场办理补刻申请,提交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的申请书、原公章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补刻原因及其相应要求:


① 因印章遗失补刻的,补刻申请单位应当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于2日后再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刻申请,印章审批窗口应当将其《遗失声明》剪切附于原“刻章登记卡”上,且遗失人应当制作自诉材料,说明遗失经过等情况,并由单位法人代表在自诉材料上签名确认;


② 因印章被盗、被抢补刻的,应先到派出所报案后,提供报案回执,并按照第1条的要求进行补刻。


11.刻章登记卡的补办:补办申请单位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印章刻制申请超时补办:


企业初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经营许可凭证)后,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公章刻制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公章刻制申请的,应事先向申请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延期办理;对在2个月内不来办理公章刻制的,应当向申请机关作出说明,由法定代人签名确认,亲自办理;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须出具由公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


13.更换、注销印章或其他原因须缴交印章:


(1)更换印章按首次办理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原公章备案回执,同时收缴旧印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位注销印章或其他原因需要缴交印章,须凭印章刻制登记卡、需缴销或注销的印章到发卡机关办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5号)。


  六、申请表格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印章刻制业)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二)公章刻制: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向属地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章刻制:凭有效文件向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公章刻制:当日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第2、3项材料;


(二)公章刻制:印章刻制许可批文15日内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设立刻章业,从事刻章活动;


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二)公章刻制:申领《刻章许可证》后,方可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许可合格的印章刻制店户刻制印章。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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