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做账(记帐)报税,财务(税)代理-深圳工商注册公司-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圣一君新浪微博 圣一君新浪微博
圣一君腾讯微博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搜索:
  • 1
  • 2
  • 3
服务项目
工商服务
做帐报税
审计验资
股权转让
社保服务
商标注册
住房公积
法律维权
刻章咨询
银行开户
房屋租赁
上市辅导
财务外包
联系我们

郭 先 生:13714792707

行政部   悦 悦:18923813949

财务部   琪  琪 :17898484727

@@@@@@@@@@@@@@

市场部  总 监 : 13417517993

市场部  一部 : 13417517993

市场部  二部:13430862573

市场部  三部:18819031917

市场部  四部:18124153187

市场部  五部:19540551536

市场部 六部:13249434917

市场部  七部:13411862305

市场部  八部:18576623492

市场部  九部:19924903229

市场部  十 部:13430862573

@@@@@@@@@@@@@@

工商部 晓  晓:   15118025427

@@@@@@@@@@@@@

会计部  莉 莉:15112624963

会计部   平 平:15019235457

会计部   娜  娜:15013845007

会计部   梦 梦:13728691537

@@@@@@@@@@@@@@

法务部  黄顾问 : 13267087460

@@@@@@@@@@@@@@

总公司电话:0755-82486147

 龙岗分公司:0755-84586307   

注册做帐QQ:442949881

注册做帐QQ:18923813949

郭生微信号:13714792707

服务号:szsyjgd

邮   箱:13714792707@163.com



圣一君总公司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04号华日大厦19G          

圣一君龙岗分公司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29号201

圣一君惠州分公司地 址

       惠州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31号四洲密房三栋2506








服务号szsyjgd
点击这里
More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业资讯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09 点击数:1220次 信息来源: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cjd/202009/60ff077999414cf58c4922dd6c44a3ca.shtml
分享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为了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实践新变化,优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结合我市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就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普遍反映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5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明确“首违不罚”关于“首次”的内涵。《裁量基准》中,23类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适用规则上,23类违法行为应分别适用“首违不罚”。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发生频次、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从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角度出发,明确《裁量基准》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财务外包、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的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他22类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的期间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二)调整第8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按照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均不予行政处罚,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明确。

(三)取消针对部分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罚款。由于发票管理信息化管控水平不断提升,第31项“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第32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第35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和第39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以往有所减轻,按照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发生上述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罚款,只需“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调整第41项“丢失发票”和第42项“擅自损毁发票”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原《裁量基准》关于丢失、擅自损毁不同种类发票的裁量规定未能满足发票管理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丢失、擅自损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深圳通用定额发票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发票种类覆盖面较以往更广,以此促进发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细化第43项“虚开发票”和第44项“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细化“虚开(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划分6档虚开(代开)发票金额,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金额。

(六)细化第46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按涉案物品的具体数量对违法情节进行细化规定,将“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细分为两档处罚金额。

(七)增加第50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和第51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两项违反票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裁量基准。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鉴于《公告》更有利于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公告》规定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文章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邮箱登陆

    版        权       所      有:       深圳市圣一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罗湖总公司电话:0755-82486147   龙岗分公司电话:0755-84586307   郭先生:13714792707 

    QQ:442949881   服务号szsyjgd     微信号:13714792707   E-mail:13714792707@163.com

    罗湖总公司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04号华日大厦   19G       

    龙岗分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   29号201   

    惠州分公司地址:        惠州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31号四洲密房三栋  2506


    本网站二维码
    友情链接:天眼查 商标分类表 房屋编码查询 工商移出异常名录 印章备案查询 法律快车 站长工具 名片 名官 网络编辑 深圳市抗癌协会

    点击关闭
    http://home.13714792707.com/information/show/index.asp?4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