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要求,简化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附件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公告如下: 序号 |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或经营业务类型 |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定率征收方式 |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1 |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38000元以下的 | 0 | 0.9 | 38000元(含)至60000元以下的 | 0.7 | 60000元(含)至93000元以下的 | 0.9 | 93000元(含)以上的 | 1.1 | 2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2 | 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 0.8 | 50000元(含)至70000元以下的 | 1.2 | 70000元(含)以上的 | 1.6 | 3 |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5 | 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 1 | 40000元(含)至56000元以下的 | 1.5 | 56000元(含)以上的 | 2 | 4 | 89娱乐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2.5 |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 2.5 | 47000元(含)以上的 | 3 | 5 | E建筑业,以及核定征收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 | 1.5 | 6 | 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代开地税劳务发票 | —— | 2 | 7 |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 | 1.5 | 8 |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国税普通发票 | —— | 1.5 | 9 | 的士行业 | 10元/单车/每月 | —— | 说明: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深地税告[2011]8号文(修改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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