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14〕118号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市局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改为“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 三、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八)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执行标准》第二条。 七、将《执行标准》第十四条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900元罚款; (七)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除《执行标准》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七条,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修订。在发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出台之前,对各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2014年税收执法督查范围。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改稿)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398号) 3.修改说明 4.政策解读 [[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下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改稿).doc 深地税发〔2010〕398号.doc 修改说明.doc 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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