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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04-07 点击数:159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0100/201504/fc0930815bcf4d9ebfeab1fb65e82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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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我局已根据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调整,将系统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计算前置条件之一购买住房年限是否满五年改为购买住房年限是否满两年。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优惠事项,产权登记中心在办理产权过户事项时会采集纳税人转让住房申报依据并传递至我局系统,由系统自动做免税处理。 若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税务咨询热线12366-2。 深圳市地税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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