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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以及开具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8-18 08:24: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span lang="EN-US" style="" 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审计验资]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原发票非税率错误,重新开具原适用税率的正确蓝字发票;如原发票税率错误,重新开具5月1日前正确税率的蓝字发票。)
(答复时间: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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