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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1-22 09:36:4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的要求,简化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附件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公告如下:
序号 |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或经营业务类型 |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定率征收方式 |
|
月营业额(或销售额)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最低核定征收率(%) |
||
1 |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38000元以下的 |
0 |
0.9 |
38000元(含)至60000元以下的 |
0.7 |
|||
60000元(含)至93000元以下的 |
0.9 |
|||
93000元(含)以上的 |
1.1 |
|||
2 |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2 |
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
0.8 |
|||
50000元(含)至70000元以下的 |
1.2 |
|||
70000元(含)以上的 |
1.6 |
|||
3 |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1.5 |
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
1 |
|||
40000元(含)至56000元以下的 |
1.5 |
|||
56000元(含)以上的 |
2 |
|||
4 |
89娱乐业 |
30000元(含)以下的 |
0 |
2.5 |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
2.5 |
|||
47000元(含)以上的 |
3 |
|||
5 |
E建筑业,以及核定征收纳税人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 |
1.5 |
|
6 |
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代开地税劳务发票 |
—— |
2 |
|
7 |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 |
1.5 |
|
8 |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国税普通发票 |
—— |
1.5 |
|
9 |
的士行业 |
10元/单车/每月 |
—— |
|
说明: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