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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发布日期:2015-07-27 23:36:18
事项内容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
条 件 |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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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4.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未婚未育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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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需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受理机关现场签字确认。 |
申请受理机关 |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窗口(其中被投靠人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区(新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治安大队)申请;被投靠人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及龙华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详见附件)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做账(帐)报税、审计验资] |
联系电话 | 84465000 |
程 序 |
(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亲子关系存疑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三)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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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收 费 |
免征《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财资〔2012〕3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预约 | 深圳市公安局户政业务预约平台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深圳市公安局户政业务进度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