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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发布日期:2015-03-07 12:06:42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天军报道:今后深圳或将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这是记者27日从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三十七次会议获悉的。大会听取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议案及起草说明。
特区立法开门立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介绍,作为全国首部医疗法规,名称定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采取特区立法。他说:“立法重点深入调研。我们根据条例的立法重点,召开了8场座谈会。我们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即在法规草案未形成前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反馈意见76条,我们对此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对条例进行了相应地修改。”
七成市民支持买医疗责任险
戴广宇对条例内容作了介绍。他谈到,根据医疗条例立法民意调查的数据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应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其中市民的支持率为70.38%,医务人员的支持率为88.44%。因此,《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资料
关于医患纠纷这一难点,条例从几方面做了尝试。关于患者权利义务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明确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明确患者近亲属在法定时限内移送死亡患者尸体的义务;并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者死因不明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
根据医疗条例立法民意调查的数据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患者享有病历资料复制权,其中市民的支持率为55.92%,医务人员的支持率为82.89%。为了进一步完善患者所享有的这一民事权利,《条例》在可复印病历资料范围方面,改变了过去人为区分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情况,在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前提下,在诉讼阶段须提供全部病历资料的背景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从而提高医疗行为的透明度,促进医患互信的建立。
八成医生支持建诚信档案
不诚信的黑心医生黑心医疗机构害人害命,条例对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规范。根据医疗条例立法民意调查的数据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其中市民的支持率为87.74%,医务人员的支持率为82.99%。
因此,《条例》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医生不良执业将被记分
条例强化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制度,并把记分制度扩展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师规范诊疗行为,保持自己的诚信记录。除此之外,条例还补充了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上的法律空白,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权限叫停应当停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