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资料提供要求 一、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部分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8. 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9.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10. 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13.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14.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7. 个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提供) 三、临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工商证件收费单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申请日期距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超过30日的纳税人提供)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四、无证户(指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 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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