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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发布日期:2015-02-10 09:11:11 点击数:127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zzsyh/201412/bd955e6504084e879253e62884feae7f.shtml
1、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2、报送资料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②应提交资料: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b.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石脑油、燃料油
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②应提交资料: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b.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
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的,按具体项目要求提交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一般纳税人记账(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