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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2-04 00:09:39 点击数:1306次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
(六)单位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