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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发布日期:2018-12-16 12:32:53 点击数:88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bsfw_bszn_fpbl_lyfp/201806/6a03eee3fd8845649be1cbd7bdffc28d.shtml
【事项描述】
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时限】
1. 纳税人办理时限:无;
2. 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发票印制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