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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备案?具体备案是在受让方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在被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呢?
发布日期:2015-02-01 09:45:26 点击数:135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408/ffd667f4ee6741c69cf391843bb7d392.s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