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8-10-25 08:43:20 点击数:860次 信息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809/t20180930_3033266.html
2018年9月30日 来源:税政司
记者: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深圳会计公司、审计验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