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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实施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3 07:49:09 点击数:79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mqs.gov.cn/xxgk/qt/tzgg/ypltjg/201810/t20181016_14287628.htm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要求,经研究,即日起,我委将实施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事项时,无须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经办人及药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时,只须通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网上申请,无须提交具体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我委将自行核查《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记录。
三、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事项时,涉及药品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的,可自主选择提交具体材料(电子版)或提交《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扫描件)。
四、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发事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自行打印上述两个证书(A4黑白即可)。如需要上述纸质证书(A3彩色,并加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专用章”)的,[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财务外包、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可直接前往各区办事窗口现场打印。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