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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本)房产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发布日期:2018-10-03 16:38:12 点击数:81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zc.net.cn/bzfw/bzzn/bdcp/201801/t20180125_509.html
公证事项 | 抵押担保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房产抵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只能申请办理深圳的不动产。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 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 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三)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1、申请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申请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申请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已在我处备案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许可证(已在我处备案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公章(已在我处备案则无需提供)。 (五)抵押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书);; (六)抵押合同; (七)主合同如借款合同; (八)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与抵押合同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 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请公证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协议类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