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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9-14 08:26:04 点击数:87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809/8c1097e215fc40fe9cca7dce9ba6ab89.s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万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