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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8-09-14 07:57:31 点击数:94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bsfw_bszn_sbns_dsdjdkdjsb/201806/ad9d728477e943688a04f7c177a87138.shtml
【事项描述】
符合以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支付法律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2.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3.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适用于月度申报 |
2 |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 2份 | 适用于年度申报 |
4.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
2 |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5.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应报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
2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3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1份 | ||
4 | 股权转让身份证明 | 1份 | ||
5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1份 | ||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时 | 相应证明材料 | 1份 | ||
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所得税政策的 | 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其他有关资料 | 1份 |
6.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1份 | |
实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1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支付法律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