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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设立登记税务登记证
发布日期:2015-01-27 08:42:13 点击数:141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sldj/201412/c0137316fb754d67b4d32a6aae72f25a.shtml
1、业务概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
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
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
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
税务登记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同城通办、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