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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发布日期:2018-08-28 11:36:04 点击数:929次
【事项描述】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
(2)《关于退还集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b.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c.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
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b.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c.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
d.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
e.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
(2)《关于退还集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b.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c.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
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b.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c.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
d.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
e.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否(√)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