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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03 17:22:10 点击数:102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8/1/3/art_3061_56414.html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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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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