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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仅需备案一次即可?
发布日期:2017-12-25 19:12:26 点击数:91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12/15/art_3061_56063.html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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