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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发布日期:2015-01-25 13:48:51 点击数:130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zmgl/201409/598447c103824aee85177050c9dc9e74.shtml
【业务描述】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2)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其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6)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基本流程】
外贸企业向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的税源管理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