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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7 10:56:55 点击数:88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9/26/art_303_54786.html
深国税发〔2017〕139号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一)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三)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当对代办转报事项做好台账登记。
二、简化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三、24小时预约咨询
纳税人可以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12366电话咨询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后,答复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时回复或者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四、统一文书送达
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区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