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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11-23 19:04:35 点击数:92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11/21/art_131_55609.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