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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发布日期:2017-05-31 20:54:31 点击数:90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4/10/art_979_25707.html
1、业务概述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 [帐报税深圳做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
3、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
4、办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外贸转生产或生产转外贸,系统录入中经营者类型码、退税计算方法、企业类型需同时变更:经营者类型码:外贸2、生产1;退税计算方法:外贸2、生产1;企业类型:外贸21、生产11。)。
(2)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
(3)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②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5、办理时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