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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6-09-18 15:52:18 点击数:101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9/14/art_125_48953.html
该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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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