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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发布日期:2016-07-26 10:39:17 点击数:109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4/11/art_191_41938.html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