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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5-01-18 09:41:06 点击数:134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sldj/201412/0d1e68e7b47341c18129364754d572d9.shtml
1、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报送资料深圳报账,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同城通办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