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帐报税深圳做账()、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审计验资]。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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