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八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发布日期:2016-04-14 19:47:18 点击数:122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4/11/art_191_41957.html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 、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对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具体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例如:境内的单位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销售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境外劳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权。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