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 3、申请条件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 证明单按合同开具,一次证明单只对应一份合同,不同合同应分次开具证明单。 4、办理材料 (1)《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表》 (2)相关合同资料 [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律师咨询、注册商标]
5、办理时间 附: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一览表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办税厅文书受理岗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证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是否完整,并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范围审核申请表中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其生产范围。发现不合格的,辅导纳税人当场补正;若不能当场补正,告知纳税人所有需补正事项。符合规定的,当场制发《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证明》。 10、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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