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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0 14:49:01 点击数:122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11/17/art_3482_38915.html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的要求,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和其他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