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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6-03-24 09:07:00 点击数:122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603/82d7280f40ec4418be6879058ba5201a.shtml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