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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14 08:44:40 点击数:154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zyts/201412/4234d499f1584b92a5966ce0a0cb9c1c.shtml
一、为什么出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公告?
财务会计报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利于夯实征管基础,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有利于明确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内容,避免纳税人多头重复报送报表。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下发《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所变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报送当期财务会计报表。为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予以公告。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二是明确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告知不同类型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选择其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报送会计报表;三是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和期限,月报、季报、年报全部实行网上报送,月报报送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季报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季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三、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后,如果发现上报数据有误,能否调整?
可以调整。查帐审计验资评估凡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办理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
凡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超过当年度5月31日的,可前往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提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修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