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以下流程 ●设立登记:商业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到有关单位办理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项目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复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1、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实行“一照一码”,新设立纳税人(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新设立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可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获悉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初始密码,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注: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一照一码”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3位至第17位的15位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2015年7月份已设立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或者前往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重新打印领取《新设立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因变更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纳税人,仍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2015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3、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到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 、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变更登记 (1)“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变更 领取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包括新设立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因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情况),其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非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2)非“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变更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
|
| 2 |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 √ |
|
|
| √ |
| 3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4 | A02009 发票领用簿 |
| √ |
|
| √ |
| 5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四、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复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
|
|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2 |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 |
| √ |
|
|
| 3 |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
| √ |
| √ |
|
| 4 | 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证明缴销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 管 | 核销 | 1 | A0500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 | 2 | 相关完税证明 |
| √ |
| √ |
|
|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相关完税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 七、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3. 一照一码企业(不含个体户)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个体户和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发票领用簿; (5)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其他税务证件; (6)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 (7)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 (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还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9)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10)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还应提供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1)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清税申报(“一照一码”企业) 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