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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2-12 23:38:35 点击数:112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bsznyh/201601/0c44bb8679ff47198ee1a4869a43eb9d.shtml
一、事项名称
优惠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规定
四、办理材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必报);
五、办理地点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七、联系电话
12366-2
八、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