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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由哪些房产税优惠?
发布日期:2016-02-09 18:35:57 点击数:101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602/724ca15b132247a88d771d9757638126.s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