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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8 19:26:32 点击数:122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0100/201602/86dfee5d264843f0b4cbadc26e956ed5.shtml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税源管理,服务组织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布置各地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及涉税数据采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5】702号)要求,结合我市税源发展实际,我局确定了2016年纳入全国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相关报表报送要求。说明如下:
1、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每月需上报重点税源报表(TRAS,表式见附件2),报表共有六张,分别为《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企业调查问卷(季报)》。
2、《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年中有变化可以调整。报表所属期为1、2 、4、5、7、8、10、11月份时,仅上报《税收月报表》、《主要产品月报表》和《企业调查问卷》;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企业调查问卷》的问卷部分按月填报,指标预测部分按报表所属期2、5、8、11月份填报,其中:2、5、8月填报2016年全年预测指标;11月填报2017年全年预测指标。
3、填报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szds.gov.cn/,登录电子税务局平台,点击“全国重点税源”栏,在线填报重点税源监控各类报表指标,通过计算、审核无误后,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每月按时上报。
4、基本信息及各项指标数据的填报应完整、真实、准确,所有指标均应完整填报本期和上年同期数据(具体指标口径解释详见附件3)。被调查企业在税收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
1.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
2.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表式
3.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下载: